Sunday, July 7, 2013

對AB376的一些想法

AB376是加州的一條較新的法例,其內容是禁止任何人擁有或買賣鯊魚魚翅,2013年初開始有效,但對於已有的存貨,可以寬限到6月30日,也就是說在加州現在沒有魚翅吃了.有興趣的話,可以看這裡,只有短短兩頁多

http://www.leginfo.ca.gov/pub/11-12/bill/asm/ab_0351-0400/ab_376_bill_20110214_introduced.pdf

我有這些想法,覺得應該寫下來

1) 法例通過之前,facebook或者其他媒體都有不少的討論.但是我沒有注意,也不在乎.我相信很多華人(尤其在美華人)也是一樣,基本上覺得事不關己.從我老婆對這個提案的反應可見一斑:”我們又沒錢吃魚翅,與我何關?” 因為沒有關注,也就沒有思考,也就不參加討論,也就讓我到現在還有很多的疑問. 我覺得華人(至少我這種華人)在這方面應該有多些警惕.

2) 這個運動是一面倒的運動.支持提案的占有絕對的道德高地,而且由一班年輕華人以影片在社交網絡排山倒海的推廣.想反,反對者是由”美亞正義聯盟”代表華裔商家出頭.所以這個關乎華人”傳統”的大事,變成了”先進”和”落後”(以中共術語來講,就是”革命”和”反革命”)的對抗,”環保人士”和”貪婪財閥”的對抗.留意,這些商家不是大財團,只是一些有賣魚翅的店鋪酒樓.如果你不明白雙方地位的差別,你可以把它看作”參加71遊行的中學生和支持CY的維園阿伯的分別”.我覺得這個運動,華人(也就是主角)沒有真正的參與.但是他們的命運卻被一些根本不代表他們的人(小商家和華裔青年)決定了.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中華民國駐舊金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在這個事件上有沒有嘗試參與?有沒有參與?有沒有以國家的經濟利益出發而有所行動?有沒有考慮種族問題在其中的分量?

4) 有一次我和市場部經理出差,提到這條法例.他當然是用了公司錢吃盡天下美食的人,他說他喜歡吃魚翅,但是當他看到活割魚鰭的影片,他就不想吃了.在整個運動裡,這些影片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但是”殘忍”和環保沒有直接的關係.一個人可以活吃一隻豬,但他和其他吃豬的人一樣環保.除環保以外,這條法例也有把”殘忍”考慮在內(看d “The practice of shark finning, where a shark is caught, its fins cut off, and the carcass dumped back into the water, causes tens of millions of sharks to die each year. Sharks starve to death, may be slowly eaten by other fish, or drown because most sharks need to keep moving to force water through their gills for oxygen),但如果是這樣,可以要求所有魚翅有來源認證,而不是直接禁魚翅.而且,如果牽涉到”殘忍”,那絕對不能不探討”種族歧視”的問題.因為,這個運動一定加深了大家對華人飲食的偏見.

5) 這條法例也有讓人看笑的地方,看(g)” Shark fin often contains high amounts of mercury, which has been proven dangerous to consumers’ health.”,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6) 坦白說,我很欣賞那些推動這條法例的人(包括那些華裔青年),我也同意要減少食用甚至不吃魚翅.

但總之,我對整個運動的過程不以為然,

a. 華人沒有主動參與(華人的錯),就像華人沒有參與的舊金山條約一樣

b. 這裡有很多的種族分量,但被淡化(也是華人的錯).我不是說有種族歧視.但我覺得對於這樣敏感的問題,居然可以如此容易通過,如此輕描淡寫.這代表了大家都知道華人可欺,華人不是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真的不需要給予太多的尊重.這樣講吧,如果這是和猶太人或者印地安人有關的,一定不同.

c. 對華人的商鋪尤其以烹煮魚翅為生的大廚沒有補償和幫忙.這等於說買賣魚翅一直是罪行,所以這條新法律對大家的影響是咎由自取,你失業是你的事,誰叫你這麼不環保以魚翅為業?華人可欺!

d. 我總是想,如果華人可敬,這個運動不應該以立法為終.應該有更可敬的結果.(也是華人的錯,想一想我們做了多少可敬的事?)

e. 表面上這是華人自己的決定(立法的是華裔議員,推動的有很多華裔青年),但並不如此.如果華人社區(包括外交部等)能夠主動提出解決方法,那會好很多.


July 3rd, 2013

July 4

C, 我的文章寫得很亂,思路不清,但算是故意的,因為我想通過這樣來思考(也免去整理的時間),所以我寫的可能是我很快就予以否定的東西(這可以說在仿效我的朋友量子以前的做法).我不想浪費你的時間.而且我所說的都是事後孔明.但是我還想再說明一些.
我是在抽象看這件事,所以魚翅與否,並不重要,也就是說,無論我贊成該不該禁食魚翅,我對這個過程還是持有同樣的態度,那名人或其他華人吃不吃更加不在我的考慮範圍.而我的態度還是上述講的1,2,4,a,b,c,d(我知道有很多重複).
美國立國的一個基柱是種族平等,所以凡是與種族有關的,都應該特別小心,為的是防微杜漸.就像言論自由一樣, 那怕是非常涇渭分明的事件,社會都願意花很大的社會成本去討論,再討論,再論證.我的疑問是,雖然華人沒有反對,但是為什麼我看不到一個機制來不斷討論和驗證這事件(沒有律師肯主動賺替華人打投機官司的錢,也沒有其他團體主動這樣做).我假設這是第一次以法例禁止某個有種族色彩的食品,所以之前沒有案例,如果我是對的,那這是一件非常大的事.為什麼能夠這樣輕描淡寫?美國社會是不是錯過了上一個很重要的種族平等課呢?
這件事情是不是華人推動實在不重要.就像美國不容許一個種族對自己的種族做出種族歧視的行為,因為這樣動搖了美國的根本.所以,如果這件事需要更深入的討論,不應該因為華人主動大義滅親而省略.
我也不認為這是直接和赤裸的種族問題,我可能讓人覺得我上綱上線,但這是一個思考過程.


July 10

最後幾個回應,只是結案陳詞”,完全明白如果沒人回應不是因為你們接受我得觀點,只是回之無益.過幾天就會把這個post delete.
有沒有針對華人,不在於提議者的取態,在於一般華人的感受.就像辦公室性笑話,是不是性騷擾不在於言者是不是故意性騷擾,而是聽者覺不覺得被性騷擾.
我也不覺得我被利用.正如之前說的,反對法案的宣傳是擋車之螳臂,維園阿伯的意見何時曾深入過民心?我是根據我所收到的所有資訊而得出這樣的感覺.
魚子醬和鵝肝的法例有啟導之效,即管和魚翅並非完全相同,但我沒必要在這方面再做文章,讀者自己判斷.
再次強調,我的感想與魚翅與否無關,而是在於這個過程.包括,華人很被動(3),沒有主動提出和爭取折衷方案而是任由魚肉(是言重了);盡管大家想deemphasize 這個和華人的關係,但是魚翅就是於華人有莫大的關係,這是自欺欺人,(當然,與華人有關不代表就不能推動,也不代表就是歧視華人).只是,策略是以包圍華人的策略領人側目.在美國這些華人甚少的地方做這些動作,而不直接向中華地區宣戰(真正的魚翅消費中心),我覺得就是欺負美國華人,從而影射華人,法例通過對鯊魚保育沒有作用,卻大大的影響的不少華人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在這個過程,很多帶有歧視性質的調查”,”笑話不斷出現.

含沙射人影,雖病人不知;巧言入人罪,至死人不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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